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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活动龙舟竞渡被连禁三年浙江官方称将在6月恢复举行

时间:2012-05-12 00:03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关键字:地方领导留言板,网友留言,赛龙舟,浙江省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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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书记报道集 | 给浙江省委书记留言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厉姣)龙舟竞渡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活动,又是一项集健身、娱乐、竞技于一体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在瑞安当地民间爱好者甚多,部分群众参与热情也很高。近日,一网友给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留言,倡议保护这项传统民俗活动——龙舟竞渡。

    据官方介绍,在历年举办划龙舟活动中都产生过强行摊派、封建迷信、村际纠纷、宗族械斗、无序低俗、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由于一些历史积怨,几乎每次大规模放开划龙舟后,都会引发村际和宗族间的械斗等事件;此外,历史上还发生过整艘龙舟舟覆人亡的重大事故。因此,瑞安市委、市政府连续三年作出禁止民间划龙舟的决定,并得到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广泛好评。

    今年,根据温州市“限定区域、限定队数,政府主导、规范审批,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的要求,瑞安市体育局正在着手开展龙舟竞渡的前期工作。打算先以历史上有划龙舟传统的镇街为单位组建体育竞技龙舟队,划龙舟爱好者按照有关要求向所在镇街报名参加,建立龙舟协会或竞技龙舟俱乐部。龙舟竞划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农历闰四月廿四)开始至6月23日(端午节)结束。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书记请你关注一下瑞安的民俗,龙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就是被禁止,敢问省委书记,政府如果好好的做好管理工作,永远不会出事,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这样慢慢的消失,做为年轻一辈能不心痛。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瑞安市委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龙舟竞渡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活动,又是一项集健身、娱乐、竞技于一体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在瑞安当地民间爱好者甚多,部分群众参与热情也很高。由于划龙舟活动涉及面广、参与者多、情况复杂,在历年举办划龙舟活动中都产生过强行摊派、封建迷信、村际纠纷、宗族械斗、无序低俗、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由于一些历史积怨,几乎每次大规模放开划龙舟后,都会引发村际和宗族间的械斗等事件;此外,历史上还发生过整艘龙舟舟覆人亡的重大事故,2005年5月17日东山街道下埠村就发生过擅自划龙舟因电线断落而导致2位年轻人落水身亡的事件。瑞安市、镇(街道)、村(社区)每年划龙舟期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加强管理,全力以赴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从前些年的情况看,划龙舟期间全市每天要出动公安保卫人员、水上救护人员、医疗人员1000多人,公安部门还需处置数百起的各类治安案件。这些情况,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瑞安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作出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决定,并得到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广泛好评。2011年底,瑞安市委组织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公安局、体育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民间划龙舟专题调研组,深入塘下、安阳、东山、上望、莘塍、汀田等地开展为期一周的实地调研,广泛听取镇(街道)和村(居)干部、老同志、老协负责人,企业主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等不同群体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意见。
  根据调研中绝大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都支持禁划龙舟和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发展体育竞技龙舟的意见和建议,今年瑞安市委、市政府再次作出禁止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决定;同时,充分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不增加企业负担工作,以开展水上运动的形式,适度有序发展竞技型、基地化的竞技龙舟体育活动,满足群众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发展民间体育运动的需要。
  一是按照国家龙舟协会规定的标准建设水上运动中心。在水质好、适合统一安排竞技龙舟训练和竞渡的南滨街道林垟直洛村十八亩河水域,分远、近两期规划筹建,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发展竞技龙舟,为体育爱好者提供大型水上运动场所。今年3月16日,市里已安排施工队进场,拟建临时停车场4000平方米,临时车库、办公楼等2000平方米,临时搭建1.2公里、宽6米的观众台,在原机耕路面改建柏油路面1公里;加宽加固桥梁一座;购置22座塑钢龙舟20艘、管理船2艘等,争取在今年6月前完成。
  二是组织龙舟开展竞渡。根据温州市“限定区域、限定队数,政府主导、规范审批,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的要求,瑞安市体育局正在着手开展龙舟竞渡的前期工作,认真制订竞渡规则和管理方案,严格按要求审批。今年打算先以历史上有划龙舟传统的镇街为单位组建体育竞技龙舟队,划龙舟爱好者按照有关要求向所在镇街报名参加,建立龙舟协会或竞技龙舟俱乐部。龙舟竞划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农历闰四月廿四)开始至6月23日(端午节)结束。
  衷心感谢您对民俗文化和群众体育运动的关心和支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电处
2012年4月17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赵书记:
  您好!
  我是一名1962年下放职工,原供职于金华县养路段,现年已78岁,曾患过脑血栓,留有轻微后遗症。1958年11月从老家招工进入金华县养路段修制组从事木工器具修理工作。1961年6月经县劳动科批准转为正式工,1962年作为单位首批被动员下放(当时只有2人,我和永康的应老七)回乡务农,一直居住在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因文化大革命期间,本人被批斗成了走资派,家中抄家时《下放证》等被红卫兵查抄烧毁。现进入风烛残年之际,好不容易盼来了政府给我们这些老人每月发500元补助的“晚来的福音”,但“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的认定程序:规定“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此,本人及儿子拖着行动不便的身躯先后5次从义乌到金华查找原始证明,查遍了金华市档案局、金华市公路管理处、金东区公路段和通济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同时也饱受了各单位工作人员态度的冷暖,但均无法查验到我下放时的原始凭证(我单位不只我一个人,而是一大批人)。我想这原因可能有三:一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各单位的人事档案也许作为“四旧”给破了;二是因事在《档案法》实施前,各单位对档案重视不够,可能在保管不善中遗失了;三是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原单位调整来调整去,我们的档案就遗失了。
  现我手头有从金华市档案局查询到的原县劳动科61年6月临时工转正批复文件(当时我单位批准转正有76人,还有10余人未获批准),根据中发[1961]4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像我们这些1958年6月后来自农村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应该全部无条件被动员或强迫下放回乡的。结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1982]14号)中有关“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的规定,这些都足以证明我们作为60年代国家困难时期的下放职工身份。现在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却要我们这些老人个人去查找原始凭证,说实话单位没有材料,那我们到哪里去找?何况从司法角度说,如要下放证明材料,也应由相关部门负举证责任,因为档案毕竟不是我们个人保管的。为此,我想223号文件能否有个补充说明,像我们这样有招工证明材料的,应该被认定为下放人员享受政府补助规定,把这一民心工程办好。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金华市委办公室十分重视,组织市人力社保、信访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据浙人社〔2011〕223号文件精神,享受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的正式职工;二是需提供精简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简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简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您因无法提供精简退职的原始证明或相关历史证明材料,还不符合享受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相关条件,所以未被办理机关受理。目前,对于类似您这样因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而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的问题,金华市正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同时,省人力社保厅也表示,将对金华市进行跟踪指导,争取早日确认与您情况类似者的身份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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